女職工懷孕不能出差被勸退,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得賠!

“三八”國際婦女節(jié)即將來臨,婦女勞動權益等話題受到關注。近期,成都青羊法院宣判了一起女職工懷孕被公司辭退的案件。

邵女士家住成都市武侯區(qū),2022年5月4日入職位于成都市高新區(qū)某廣告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邵女士擔任文案策劃職務,月薪10000元,2022年10月降至8500元。

2023年1月5日,邵女士查出懷孕后告知公司,公司以邵女士懷孕不能出差為由多次勸退。2023年2月21日,邵女士與公司工作人員微信聊天表示拒絕公司的辭退,表示不接受公司提出的條件,并要求公司若堅持辭退,需出具書面通知寫明原因并加蓋公章。2023年2月23日,公司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2023年2月24日,邵女士向仲裁申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公司則以邵女士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服務項目多次被甲方投訴等為由拒絕賠償,邵女士遂起訴至法院。

經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之規(guī)定,從現(xiàn)有證據看,能夠認定系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同時,證人證言及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員工手冊經過了民主程序制定或向邵女士進行公示,故現(xiàn)有證據無法證明邵女士存在違反公司制度等行為。雖公司應邵女士要求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但結合雙方提交的聊天記錄,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系違法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結合邵女士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及工作期限,公司應向邵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8622.66元。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懷孕期間被無故辭退,屬于違法辭退,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懷孕期間已滿后被無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官提醒:婦女勞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懷孕期間婦女有權拒絕公司的不當辭退并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同時做好證據的收集以便必要時維護自己的正當合法權益。

紅星新聞記者 顏雪

編輯 李鈺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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